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塑資源再生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901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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