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36號
TNDV,109,訴,1436,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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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塑資源再生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901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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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