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84號
TNDV,109,訴,1284,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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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王睿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邦宏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263,075元(即按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
有部分面積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2
7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外,尚應補繳37,65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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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