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23號
TNDV,109,訴,1223,202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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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佘金柱即佘竹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9日具狀對「被告甲○○○○○○ ○、被告陳亭雄或其繼承人」提起塗銷預告登記之訴訟,並 未具體表明起訴對象即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亦未記載 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 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無從特定起訴之被告為何人, 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稽。茲因本件被告不明乙節,已有礙 訴訟程序適法進行,因此,本院有裁定定期命原告補正起訴 對象即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1頁),而查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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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