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7號
TNDV,109,補,767,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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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吳燦枝 
訴訟代理人 陳飛仲 
被   告 陳輝章 
      林瑞成即洪阿和之遺產管理人

      陳金生 
      陳天求 
      陳天化 
      林明良 
      林明石 
      洪小玫 

      謝進長 
      陳義雄 
      蘇瑞卿 
      蘇瑞堂 
      蘇富美 
      陳明哲 
      蘇李雪 
      余洪秀嬌
      林宗岳 
      林芳米 
      顏資玲 
      陳佳鎂 
      陳琬蓁 
      陳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輝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
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筆土地合併分割),核
定為655,161元(計算方式:1,450.54平方公尺×27,100元/平方
公尺×1/60=655,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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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