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吳燦枝
訴訟代理人 陳飛仲
被 告 陳輝章
林瑞成即洪阿和之遺產管理人
陳金生
陳天求
陳天化
林明良
林明石
洪小玫
謝進長
陳義雄
蘇瑞卿
蘇瑞堂
蘇富美
陳明哲
蘇李雪
余洪秀嬌
林宗岳
林芳米
顏資玲
陳佳鎂
陳琬蓁
陳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輝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
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筆土地合併分割),核
定為655,161元(計算方式:1,450.54平方公尺×27,100元/平方
公尺×1/60=655,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