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3號
TNDV,109,補,763,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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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洪家輝之遺產管理人
      洪家湖
      洪麗美
      沈寶琴
      洪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63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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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