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洪家輝之遺產管理人
洪家湖
洪麗美
沈寶琴
洪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63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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