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1號
TNDV,109,補,761,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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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徐玉慧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寶等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209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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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