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54號
TNDV,109,補,754,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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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黃靜明 
被   告 黃俊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其所有坐落臺南市○○
段00000地號土地、權力範圍全部之土地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4,000元【計算式:56平方公
尺×26,500元/平方公尺=1,4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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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