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4號
TNDV,109,補,714,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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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鄒宗良 

被   告 范祥源即范家源

被   告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48,5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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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