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鄒宗良
被 告 范祥源即范家源
被 告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48,5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