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蘇義祥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德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案聲請
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