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陳邑豪
被 告 大創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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