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1號
TNDV,109,補,701,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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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陳邑豪 


被   告 大創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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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創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