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7號
TNDV,109,補,697,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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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孫莉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呂婷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茲因訴訟標的(建物部分)價額如何核定,恐有不
同見解而易造成困擾(即課稅現值是否通常遠低於市價而不宜作
為核定基礎?),故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4464元(此部分裁判費係依土地價值估算而來),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則宜留待承
審法官核定並斟酌是否再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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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