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孫莉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呂婷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茲因訴訟標的(建物部分)價額如何核定,恐有不
同見解而易造成困擾(即課稅現值是否通常遠低於市價而不宜作
為核定基礎?),故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4464元(此部分裁判費係依土地價值估算而來),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則宜留待承
審法官核定並斟酌是否再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