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6號
TNDV,109,補,696,202009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林永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樹麗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1/1頁


參考資料
樹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