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林永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樹麗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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