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洪賢哲即永強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洪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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