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80號
TNDV,109,補,680,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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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王昭華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被   告 黃錦賢 
      王麗美 
      王麗珍 
      段洪梅花
      段思華 
      段燕燕 
      段國棟 
      黃燦宗 

      黃燦雄 
      孟淑慧 
      黃靜枝 
      黃燦瀛 

      黃燦鵬 
      黃梅卿 
      鄭金葉 
      黃信豪 
      黃靖淑 
      黃嘉文 
      黃裕欽 

      李奇泰 
      廖桃即李龍飛之繼承人

      李怡即李龍飛之繼承人

      李朝裕即李龍飛之繼承人


      楊李碧玉
      李奇福 
      黃李秋桂
      李國祥 
      黃炳輝 
      蘇正田 
      蘇鐵城 
      蘇鐵國 
      蘇惠玲 
      翁蘇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
,應以原告就附表所示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561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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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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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原告原告│合計(新臺幣)        │
│號│         │(平方公│(新臺幣) │權利範圍│               │
│ │         │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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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仁德區二空段│252.61 │20,900元/㎡ │1/24  │252.61㎡×20,900元/㎡×1/24= │
│ │段576地號     │    │      │    │219,981元           │
├─┼─────────┼────┼──────┼────┼───────────────┤
│2.│臺南市仁德區二空段│670.14 │20,900元/㎡ │1/24  │670.14㎡×20,900元/㎡×1/24= │
│ │段577地號     │    │      │    │583,580元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03,5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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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