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王昭華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被 告 黃錦賢
王麗美
王麗珍
段洪梅花
段思華
段燕燕
段國棟
黃燦宗
黃燦雄
孟淑慧
黃靜枝
黃燦瀛
黃燦鵬
黃梅卿
鄭金葉
黃信豪
黃靖淑
黃嘉文
黃裕欽
李奇泰
廖桃即李龍飛之繼承人
李怡即李龍飛之繼承人
李朝裕即李龍飛之繼承人
楊李碧玉
李奇福
黃李秋桂
李國祥
黃炳輝
蘇正田
蘇鐵城
蘇鐵國
蘇惠玲
翁蘇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
,應以原告就附表所示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561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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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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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原告原告│合計(新臺幣) │
│號│ │(平方公│(新臺幣) │權利範圍│ │
│ │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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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仁德區二空段│252.61 │20,900元/㎡ │1/24 │252.61㎡×20,900元/㎡×1/24= │
│ │段576地號 │ │ │ │219,9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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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市仁德區二空段│670.14 │20,900元/㎡ │1/24 │670.14㎡×20,900元/㎡×1/24= │
│ │段577地號 │ │ │ │583,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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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03,5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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