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剴暐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
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
訟,且無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
,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次查,原告請求確認
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土地即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B--I--J--
K--D--E之連線範圍之土地,一年租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5,
968元,有原告109年8月25日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89,520元【計算式:65,968元×15=989,5
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