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61號
TNDV,109,聲,161,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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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黃旭輝
      黃崑榮
      黃明哲
      孔慶雲
      孔慶霞
      孔慶雯

      陳曉蓉
      鄭永傳
      林吉琳
      高海益
      陳連詰
共同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佳福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外,「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請求確認通行 權存在等事件判決後,經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 理中,茲因上訴人黃佳福等人爭執證人楊龍卿於言詞辯論期 日(民國108年6月14日)證述內容,為確認證人楊龍 卿當日詳細證述內容為何,聲請許可交付108年6月14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等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上開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 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



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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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