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42號
TNDV,109,消債更,342,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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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巧青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 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陳稱自民國104年起迄今均為養殖人員,請債務人 釋明是否受雇於他人從事養殖業?如是,請補提「僱主名 義」出具之薪資證明;如債務人非受雇於他人從事養殖業 ,則請提出從事養殖營業活動之相關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 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董00董△△之扶養 費用各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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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