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05號
TNDV,109,消債更,30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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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亷勤

代 理 人 陳香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林紘賢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 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 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林紘賢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 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 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 年交易紀錄) ,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 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 回本件聲請。
3.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紅色 聯單)。
4.請陳報每月支出扶養林紘賢之費用究為新臺幣7,000 元或5,00 0 元?
5.請提出任職瓜瓜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及薪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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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瓜瓜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