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9年度,3號
TNDV,109,智,3,2020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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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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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