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9年度,46號
TNDV,109,家聲抗,46,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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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兼上一人代
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30
日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實務上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而言 ,顯然係指對一個精神意識及行動能力正常之人而言,然 而假設如同本案己○○係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病 患,長期以來因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致不能正 常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 則己○○精神意識長期以來既有缺陷,顯然無法獨立生活 ,而必須依賴別人照顧、扶養,則對於一個精神病患而言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之定義,顯然不得偏限於無財產足以 維持生活,否則一個精神病患雖擁有財產及現金,但假若 無他人照顧,協助料理生活,其自己亦無從獨立生活,則 扶養制度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之範圍,仍應合理擴大解釋為 包括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必須受他人扶養,始能符合 民法扶養制度之精神。己○○名下不動產係供己○○居住 之處所,自不可能變賣為金錢以供己○○花用,否則己○ ○將無棲身之所;己○○名下汽車的部分,係抗告人借用 己○○名義購買之中古車,而購車目的是在提供接送己○ ○平時至署立新營醫院精神科日間病房,及接送至其他醫 療院所就醫及復健使用,因此該部車輛,己○○不可能變 賣為金錢以供己○○花用;至己○○名下投資,據抗告人 了解係兩造父親生前將金錢交給相對人丙○○處理,父親 以己○○的名義購買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然投



資總給付額僅為新臺幣(下同)2元,顯然與己○○需要 抗告人照顧日常生活起居之扶養費必要性並無關聯。原審 裁定僅就財產金額為形式上之觀察,率爾認定己○○名下 有金額高達4,363,420元之財產,顯然未深入研酌己○○ 名下雖有上開財產,殊無可能將之變賣為金錢供己○○花 用。
(二)己○○大約於就讀高二之後,即已發生自言自語、哭笑無 常,敏感不安、害怕等情形,經診治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 症,經鑑定為中度精神障礙,另有身心障礙證明,己○○ 縱使獲得臺南市政府每月4,000元至5,000元左右不等之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亦難認定己○○因此可以獨立生活而 不需要抗告人照顧其生活起居。原審裁定又認定己○○因 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而可能減少醫療費用之 支出,然而己○○除罹患思覺失調症,上有其他慢性疾病 ,必須長期靠復健治療。準此,己○○不可能因持有全民 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就據以認定己○○不需要抗告人 照顧日常生活起居。
(三)抗告人父親出資購買房屋係直接以己○○之名義購買,非 先登記為自己名義,再移轉登記予己○○,相對人丁○○ 所稱與事實不符。抗告人父親也絕無死後將此屋交由己○ ○及兩造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平分之意。抗告人本身即有房 屋,可供居住使用,抗告人是為了照顧己○○之日常生活 起居及接送就醫復健之方便,才與其同住。抗告人照顧己 ○○除供應三餐,就如同看護一般,必須隨時注意己○○ 的狀態,就以一般雇用看護費用而言,以每日看護8小時 計算,看護費亦必須支出800元,一個月以30天計算,則 看護費用為24,000元,尚且不包括抗告人負擔己○○食物 及醫療費用,開車搭載己○○之支出,本件抗告人聲請以 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標準,已經是最保守的請求額了 。
(四)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己○○名下尚有財產,未符合不 能維持生活,顯係僅就財產加以考量,而漏未審酌己○○ 名下雖有財產,但並不能變賣為金錢以供己○○花用。其 次,己○○雖獲得臺南市政府每月4,000至5,000元左右之 不等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證明,但以上僅為需要金錢之問題,但己○○係罹患妄 想型思覺失調之人,己○○身體另罹患心臟方面疾病、攝 護腺及泌尿道疾病等多重疾病,另因頸椎問題壓迫到左手 必須長期復健治療。因此己○○獲得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及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僅能減輕需要金錢之問題,但並不會



因此即讓己○○可以獨立生活而不需要抗告人照顧其生活 起居。原審裁定顯然從己○○需要金錢的角度來考量而認 定己○○並非不能維持生活,而不需要他人扶養照顧,據 以否定抗告人之請求權,顯有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聲請 ,除了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用外,抗告人為己○○ 之付出,乃全體兄弟姊妹所不容否認,本件聲請更在對相 對人宣示兄弟姊妹必須共同扶養己○○,扶養照顧己○○ 絕非僅抗告人一個人的責任,而其他人則袖手旁觀等語。二、相對人部分:
(一)相對人乙○○、丙○○、丁○○於本審共同答辯略以:抗 告人雖主張己○○有受親屬扶養之權利,然己○○固無謀 生能力,惟並非不能維持生活。另抗告人自承並無工作收 入,其全年所得僅有股利總金額約6至7萬元,且抗告人又 主張係由其同居人所支出云云,益證縱如抗告人所稱有代 墊款項之支出,亦非抗告人所支出,故抗告人亦無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甚明。相對人等於父親生前一致允諾踐行其 遺願,即永年同心協力共同照顧己○○,此觀相對人丁○ ○自父歿前即與己○○共同生活在系爭房屋至107年間始 搬離去,故二人於系爭房屋同居共住生活長達2、30年, 為眾所周知事,於此期間,己○○受相對人丁○○擔負扶 養照顧生活,不言可喻。本件抗告人縱設籍於系爭之房屋 惟並無居住在其中,且己○○縱患痼疾在身,惟其日常生 活並非無法自理,亦能按時在外打伙或自行就醫回診取藥 ,是其近年以來如有偶感風寒相隨,始需他人伴行就醫, 然相對人丁○○因商務繁忙,致責由抗告人協助己○○前 往就醫,徵上,抗告人參與協助己○○就醫之事實,洵屬 片段、間歇性,並非以專職之常態性扶養照顧己○○,與 抗告人所指鎮日相伴照顧己○○,已容有相間,顯係臨訟 飾詞,實不可採。又相對人丁○○與己○○同居共住期間 ,相對人丁○○除每月給與己○○生活費5,000元外,且 於己○○另協助相對人丁○○送貨之際,相對人丁○○均 會另給與己○○數百元之金錢。再相對人丙○○亦會不定 時以現金方式酌給己○○生活費,經由抗告人收取保管。 徵上,相對人丁○○丙○○之不定額給與己○○金錢, 佐以己○○按月獲取之政府生活補助金額,益證原審認定 己○○雖無謀生能力,惟並非不能維持生活,益無違誤, 厥非無據等語。
(二)相對人丁○○於本審另答辯略以:
⒈己○○於107年3月以前相對人仍在經營雜貨店時,每天自 行步行往返署立新營醫院接受日間照護,如其未按時報到



時,相對人丁○○都會接到醫院來電提醒,且106年6月開 始因相對人戊○○有意接手民生雜貨店,故每天早上半天 來見習相對人如何經營並一起送貨,相對人除每天按800 元現金工資給予,並明確告知相對人戊○○日後接手經營 時,務必循相對人模式,持續不間斷地供應己○○生活必 須扶養費,時相對人戊○○也都有看到己○○步行前往醫 院的情形,以及知道其當時的身體健康狀況。抗告人長年 於近郊鄉村的旅社、理髮院等行業工作服務,106年以前 一週頂多回去個2天,且通常是晚上8點過後甚或半夜才回 去,並一早即離開,主要是帶個人衣物回去清洗,而且抗 告人不會騎機車及開車,故早期抗告人有需要時,是由身 體健朗跟著相對人一起搬貨工作且可自行洗衣、洗澡、正 常如廁、可以選購喜愛的餐飲及服飾等具一般生活自理行 為能力的己○○,騎著相對人的機車載抗告人,直至後期 抗告人才去考汽車駕照並添購登記於己○○名下的二手車 ,才漸有載送或陪診之情事,並屢屢不忘向相對人索取額 外的就醫費用,但抗告人在此份抗告內容之前卻不斷騙說 著她全額負擔費用,以及照顧己○○生活起居已有20年的 謊言,逕為虛偽之告訴,嚴重浪費司法資源陷相對人於不 義之罪名。
⒉己○○名下系爭房屋購買時,即已登記在己○○名下,這 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事,抗告人針對己○○罹患妄想型思 覺失調症之生理缺陷,卻被他們拿來濫用欲利用訴訟機會 行騙企圖索財、欺騙外人不知實情而不斷大做文章、不斷 狡辯及擴大解讀法令,實令相對人不齒。依民法規定,直 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以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況且兄弟姊妹間係屬旁系血親之關係,相對人依能力盡 力扶養己○○25年直到體病不堪。己○○之身心狀況與生 活模式,長久以來每日必要花費實遠低於一般人,其父親 顏千過世後,抗告人即刻掌管其存摺及印鑑,自94年1月 起每月提撥的社會補助金也都被抗告人一人所提領,抗告 人是否都有將補助金全額用於己○○個人所需之必要支出 ,無人知嘵,抗告人所提供的醫療收據及通則常理上日常 生活之必要支出,不管是過去25年相對人所支付及這2年 半,相對人戊○○接續每月提供己○○約6,000元的生活 必要照顧費及零用費,再加上自94年以來每月約5,000元 的社會補助金,足以支應一個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但手足 間卻全不知這些金錢被抗告人作為何種用途,而讓己○○ 現今竟無任何存款,顯已有損害己○○利益之實。 ⒊現今相對人丁○○71歲、相對人乙○○74歲、丙○○66歲



,相對人等生理年齡都已屆70歲高齡,渠等或因體能健康 狀況,或需照顧病弱配偶,甚或本身已是被照顧者的事實 現況,而已無法工作來獲取主動收入,相對人等並不否認 抗告人這2年多來照顧己○○的事實,然己○○其無受扶 養之權利甚明,至於相對人丁○○戊○○實質上有無確 實依父親規劃對己○○盡照顧之責,此乃抗告人、相對人 戊○○丁○○內部分攤的問題,尚不得引此主張己○○ 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權利等語。三、經查: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認為原審裁定的結果與法律 規定相符合,應該維持,除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並補充:抗告人雖抗告主張兩造之兄弟己○○名下不動 產係供其居住使用,故兩造之兄弟己○○之財產不能變為 金錢供其花用云云。然本院衡酌受扶養權利人是否合於不 能維持生活之受扶養要件,係依其是否能以自己之財產維 持生活加以論斷,並未設有應將受扶養權利人所有之自住 房地排除計算之限制,否則將產生受扶養權利人將其名下 財產全部用於購置不動產自住,即可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 養之不公情形。另稽之兩造之兄弟己○○名下之臺南市○ ○區○○路000○0號建物及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等不動產,由相對人丁○○戊○○曾先後在上開建物一 樓經營商店等情,可認兩造之兄弟己○○於日常生活上並 無使用全部建物之需求,而可將建物部分租賃予他人收取 相關利得以維持生活所需;況該不動產依稅務機關認定之 課稅價值即高達4,363,400元,在交易市場上顯具有相當 之經濟價值,兩造之兄弟己○○除可以抵押借款之方式取 得維持生活所需之資金外,亦可出售該不動產換取買賣價 金,再將該出售所得價金之一部用於換購其他價值較低之 建物或租賃其他房屋居住,其餘價金再供作生活所用,抑 或將全部價金用於繳納安養機構之安置費用,由此益徵上 開抗告意旨顯非可採。審酌本件兩造之兄弟己○○既能維 持生活,自不得向兩造主張受扶養權利,兩造依法對兩造 之兄弟己○○即無扶養義務,是縱抗告人有以自有財產用 於兩造之兄弟己○○日常生活照護之事實,此亦顯係基於 雙方間贈與或借貸等法律關係而來,抗告人無從將此轉嫁 由相對人等承受,而令相對人等負擔該等費用。故本件兩 造之兄弟己○○既非無法維持生活,依法相對人等對己○ ○並不生扶養之義務,是本件抗告人向相對人等請求返還 代墊之扶養費用,於法自屬無據。
(二)綜上所述,原審以兩造之兄弟己○○並非不能維持生活,



而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等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於 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彭振湘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須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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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