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林木輝
訴訟代理人 林蘇麗珠
被 告 林銀柱
林美慧
林錦德
林春菊
林麗花
張劉素蘭
胡寶
胡嘉容
李劉瓊月
劉芳菁
劉仲祐
劉清順
朱丁朝
朱永勛
朱金祥
朱金龍
蔡許阿枝
林忠成
蔡忠俊
林雲雀
林誌國
林雲卿
林聖文
林聖欽
洪秀琴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雀
被 告 林美玲
林美燕
林美藍
林國昭
劉陳阿菊
胡天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林銀柱、林美慧、林錦德、林春菊、林麗花、張劉素蘭 、胡寶、胡嘉容、李劉瓊月、劉芳菁、劉仲祐、劉清順、 朱丁朝、朱永勛、朱金祥、朱金龍、蔡許阿枝、林忠成、蔡 忠俊、林雲雀、林誌國、林雲卿、林聖文、林聖欽、劉陳阿 菊、胡天利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林杭於民國58年5月23日死亡,兩造為合法繼承 人,且被繼承人林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由原告 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兩造就前開遺產無不可分割 之協議,亦無因法律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又不能達成分 割協議,爰訴請分割等語。
(二)爰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准依兩 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洪秀琴、林美雀、林美玲、林美燕、林美藍、林國昭則 以:同意原告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希望就 系爭○○○○段452-1、453-3、官田區○○○段378-10排分 管位置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 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杭於58年5月23日死亡,僅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
示等情,未據被告有所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堪可採信。(三)又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 間亦未訂立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既未據 被告有所爭執,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上開遺產,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再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之分割方法,於法亦無不合,且為被告洪秀琴、林美雀 、林美玲、林美燕、林美藍、林國昭所同意,爰判決如主 文所示。至於被告洪秀琴、林美雀、林美玲、林美燕、林 美藍、林國昭抗辯希望就附表一編號3、4、8之土地安排 分管位置部分,核與本件分割遺產無涉,爰不予審究,附 此敘明。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
├──┼──┼──────────────┼────┼─────┤
│ 1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378-1地 │ 全部 │均由兩造依│
│ │ │號 │ │附表二所示│
├──┼──┼──────────────┼────┤應繼分比例│
│ 2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378-4地 │ 全部 │分割為分別│
│ │ │號 │ │共有 │
├──┼──┼──────────────┼────┤ │
│ 3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378-10地│ 全部 │ │
│ │ │號 │ │ │
├──┼──┼──────────────┼────┤ │
│ 4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452-1 │ 2/36 │ │
│ │ │地號 │ │ │
├──┼──┼──────────────┼────┤ │
│ 5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453地 │ 1/6 │ │
│ │ │號 │ │ │
├──┼──┼──────────────┼────┤ │
│ 6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453-1 │ 1/6 │ │
│ │ │地號 │ │ │
├──┼──┼──────────────┼────┤ │
│ 7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453-2 │ 1/6 │ │
│ │ │地號 │ │ │
├──┼──┼──────────────┼────┤ │
│ 8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453-3 │ 1/6 │ │
│ │ │地號 │ │ │
├──┼──┼──────────────┼────┤ │
│ 9 │土地│臺南市官田區○○○○段453-7 │ 1/6 │ │
│ │ │地號 │ │ │
└──┴──┴──────────────┴────┴─────┘
附表二:
┌──────┬─────┐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林木輝 │ 1/7 │
├──────┼─────┤
│ 林銀柱 │ 1/35 │
├──────┼─────┤
│ 林美慧 │ 1/35 │
├──────┼─────┤
│ 林錦德 │ 1/35 │
├──────┼─────┤
│ 林春菊 │ 1/35 │
├──────┼─────┤
│ 林麗花 │ 1/35 │
├──────┼─────┤
│ 張劉素蘭 │ 1/42 │
├──────┼─────┤
│ 胡寶 │ 1/126 │
├──────┼─────┤
│ 胡嘉容 │ 1/126 │
├──────┼─────┤
│ 李劉瓊月 │ 1/42 │
├──────┼─────┤
│ 劉芳菁 │ 1/84 │
├──────┼─────┤
│ 劉仲祐 │ 1/84 │
├──────┼─────┤
│ 劉清順 │ 1/42 │
├──────┼─────┤
│ 朱丁朝 │ 1/28 │
├──────┼─────┤
│ 朱永勛 │ 1/28 │
├──────┼─────┤
│ 朱金祥 │ 1/28 │
├──────┼─────┤
│ 朱金龍 │ 1/28 │
├──────┼─────┤
│ 蔡許阿枝 │ 16/224 │
├──────┼─────┤
│ 林忠成 │ 9/224 │
├──────┼─────┤
│ 蔡忠俊 │ 1/32 │
├──────┼─────┤
│ 林雲雀 │ 1/28 │
├──────┼─────┤
│ 林誌國 │ 1/28 │
├──────┼─────┤
│ 林雲卿 │ 1/28 │
├──────┼─────┤
│ 林聖文 │ 1/56 │
├──────┼─────┤
│ 林聖欽 │ 1/56 │
├──────┼─────┤
│ 洪秀琴 │ 1/42 │
├──────┼─────┤
│ 林美玲 │ 1/42 │
├──────┼─────┤
│ 林美雀 │ 1/42 │
├──────┼─────┤
│ 林美燕 │ 1/42 │
├──────┼─────┤
│ 林美藍 │ 1/42 │
├──────┼─────┤
│ 林國昭 │ 1/42 │
├──────┼─────┤
│ 劉陳阿菊 │ 1/42 │
├──────┼─────┤
│ 胡天利 │ 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