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58號
TNDV,109,司聲,558,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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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六四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2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2,450萬元之臺灣 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萬元為擔 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61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 歷經變換提存物裁定而變為108年度存字第645號提存案件) 。茲因該有價證券即將屆期,爰依法聲請以同額之臺灣土地 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 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 扣押裁定卷及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 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 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 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故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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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