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林O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
○段000巷000弄00號)於民國109年6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