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51號
TNDV,109,司拍,251,2020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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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沈容悅 
相 對 人 蔡裕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6月4日向聲請人及 第三人吳愛麗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債權額比 例:聲請人沈容悅5分之3、吳愛麗5分之2),約定清償日期 為110年6月3日,另約定利息積欠一個月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 利息,尚欠3,450,000元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而第三人吳愛麗業於105年7月22日將其所有之前 述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借據 影本1件、本票影本2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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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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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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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歸仁區 │大同段│775 │105.0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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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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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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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2│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2層樓房 │52│52│10│平│加強│6.│平│全部│
│ │3 │文化十六街21│仁區大同│加強磚造│.6│.6│5.│方│磚造│02│方│ │
│ │ │號 │段775地 │ │3 │3 │26│公│ │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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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