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冠志
相 對 人 黃議民
債 務 人 林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議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林秀蓮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 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6年2月4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秀蓮於106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2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債務人林秀蓮自109年3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508,2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個人戶授信專用)、催告函、一般保證人通知函、信封、 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林秀蓮及相對人黃議民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
達債務人林秀蓮及相對人黃議民,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務人林秀蓮、相對人黃議民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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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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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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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南區 │新興段│220-19│71.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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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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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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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臺南市南區金│臺南市南│3層樓房 │43│45│45│5.│13│平│鋼筋│12│平│全部│
│ │2 │華路2段147巷│區新興段│鋼筋混凝│.0│.5│.5│73│9.│方│混凝│.9│方│ │
│ │ │37弄42號 │220-19地│土造 │3 │1 │1 │ │78│公│土造│9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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