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88號
TNDV,109,司拍,188,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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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相 對 人 陳清山 

債 務 人 郭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郭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權利 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 收款項、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 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保證債務(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 之債務)、信用卡消費款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 險費、代墊管理費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 )135年8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郭忠於10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0年8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債務人郭忠自109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5,288,4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郭忠已於107年11月1日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



陳清山,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催繳通知書、郵件收件回執、還款明 細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郭忠及相對人陳清山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 債務人郭忠及相對人陳清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 人郭忠、相對人陳清山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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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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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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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2066│200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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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