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吳坤庭
相 對 人 吳芮妘即吳佩漩
相 對 人 詹雅惠
相 對 人 江佩容
相 對 人 陳俊宏地政士即江淑芬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王昭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王昭滿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債 權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民國81年2月18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昭滿於81年2 月17日向原債權人亞洲信託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1年2月17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王昭滿自 81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63,277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 原債權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3日將上 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經登報公告後,已於98年1 月9 日已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而債務人王昭滿於81 年6 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第 三人吳建崇,吳建崇嗣於89年6 月17日死亡,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嗣經以繼承登記為由移轉予相對人 吳坤庭、吳芮妘即吳佩漩、詹雅惠、江佩容、江淑芬。又 江淑芬嗣於107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 ,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38號裁定選任陳 俊宏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並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借款契約、切結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扺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3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 件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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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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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土城段│324 │43.0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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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土城子段266-52地號 │
│吳坤庭、吳芮妘即吳佩漩、詹雅惠、江佩容、陳俊宏地政士│
│即江淑芬之遺產管理人五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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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土城段│331 │67.40 │全部│
├──┴───┴────┴───┴──┴────┴──┤
│重測前:土城子段266-33地號 │
│吳坤庭、吳芮妘即吳佩漩、詹雅惠、江佩容、陳俊宏地政士│
│即江淑芬之遺產管理人五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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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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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出│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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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43│43│5.│92│平│加強│2.│平│全部│
│ │ │城西街1段274│南區土城│加強磚造│.2│.2│95│.3│方│磚造│14│方│ │
│ │ │巷2號 │段331地 │ │0 │0 │ │5 │公│ │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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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土城子段487建號 │
│吳坤庭、吳芮妘即吳佩漩、詹雅惠、江佩容、陳俊宏地政士即江淑芬之遺產管理人五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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