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672號
TNDV,109,司促,24672,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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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坤豪 


債 務 人 俞月娥 


債 務 人 吳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
 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46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坤豪、吳│自109年2月1 │至109年8月17│年息0.9%   │
│  │52,282│建明、俞月│日起    │日止    │       │
│  │元  │娥    ├──────┼──────┼───────┤
│  │   │     │自109年8月18│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坤豪、吳│自109年3月2 │至109年8月17│年息0.09%   │
│  │52,282│建明、俞月│日起    │日止    │       │
│  │元  │娥    ├──────┼──────┼───────┤
│  │   │     │自109年8月18│至109年9月1 │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9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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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