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277號
TNDV,109,司促,24277,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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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裕昌 
債 務 人 方震展即即方振寧即方輝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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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