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992號
TNDV,109,司促,23992,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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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瑩如 

債 務 人 黃虹華 

一、債務人王瑩如黃虹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
  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
 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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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992號利息:                │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王瑩如、黃│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
│  │34987 │虹華   │月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王瑩如、黃│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987 │虹華   │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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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