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魏良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
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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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925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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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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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魏良學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57818 │ │月4日起 │月31日止 │點二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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