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文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
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68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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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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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文壽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6205 │ │2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文壽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
│ │132874│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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