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77號
債 權 人 鈺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債 權 人 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堯
債 務 人 王寳來
債 務 人 陳棟在
債 務 人 陳水生
債 務 人 易陳玉
債 務 人 謝王枝
債 務 人 王張英招兼王漢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丁可
債 務 人 王俊傑
債 務 人 王櫻蘭
債 務 人 王櫻惠
債 務 人 陳崑玉
債 務 人 陳世昌
債 務 人 陳瑞斌
債 務 人 陳印相
債 務 人 陳海堂
債 務 人 黃陳玉梅
一、債務人王寳來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
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王寳來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貳拾柒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棟在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務人陳棟在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陸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陳水生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萬
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陳水生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伍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七、債務人易陳玉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
伍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債務人易陳玉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壹拾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九、債務人謝王枝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萬
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謝王枝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王張英招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王張英招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王張英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漢傑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王張英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漢傑之遺產範圍向債
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王丁可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
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六、債務人王丁可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王俊傑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
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八、債務人王俊傑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王櫻蘭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
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十、債務人王櫻蘭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王櫻惠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王櫻惠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陳崑玉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陳崑玉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陳世昌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陳世昌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陳瑞斌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陳瑞斌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陳印相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陳印相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陳海堂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伍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陳海堂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黃陳玉梅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
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黃陳玉梅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三十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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