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456號
TNDV,109,司促,23456,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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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坤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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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