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554號
TNDV,109,司促,22554,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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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農嘉禾 
債 務 人 樹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議方 
人          
債 務 人 闕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捌佰參
  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陸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參
  角貳分,及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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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