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12號
TNDV,109,司促,21912,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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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
債 權 人 王金莉 
債 務 人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1
  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
  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如支付命令
  第一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可得
  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本件支票之
  利息請求自發票日109年5月7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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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