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9年度,153號
TNDV,109,司他,153,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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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53號
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上列被告與原告王意勝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 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 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項所明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 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 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 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 延利息。
二、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前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向原告徵收裁判費3分之2。該事件 嗣經本院109 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業已確定。依前揭規定,即應由本院依 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應徵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依上開判決所示,應由被告負擔。因 原告已繳納333元,則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 式:1000-333=667),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應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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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