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05號
TNDV,109,勞訴,105,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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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黃世仰 
      鍾志文 
      王意勝 
      鄭怡禎 
      柯永錤 
      洪于婷 
兼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仰 
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
所示之項目及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10,131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240元(原應徵裁判費6,720元,僅徵收1/3即2,240元),
再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聲請人  │資遣費  │積欠薪資 │提繳退休金│債權總額  │
├─────┼─────┼─────┼─────┼──────┤
鍾志文  │9,178元  │198,000元 │12,850元 │220,028元  │
├─────┼─────┼─────┼─────┼──────┤
黃世仰  │9,727元  │195,000元 │13,794元 │218,521元  │
├─────┼─────┼─────┼─────┼──────┤
王意勝  │無    │58,134元 │8,792元  │66,926元  │
├─────┼─────┼─────┼─────┼──────┤
鄭怡禎  │無    │29,752元 │5,724元  │35,476元  │
├─────┼─────┼─────┼─────┼──────┤
柯永錤  │無    │28,757元 │7,272元  │36,029元  │
├─────┼─────┼─────┼─────┼──────┤
洪于婷  │無    │30,000元 │3,151元  │33,151元  │
├─────┴─────┴─────┴─────┼──────┤
│合計                     │610,13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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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