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蔡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女,民國二十二年十一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原設籍於臺南市○區○○○ 路○段00巷0號4樓,詎於民國79年10月4日因行方不明經其 配偶王天發申報失蹤,迄今均查無王○○○之出境紀錄、領 取社會福利紀錄、換領健保卡及健保加保紀錄、使用殯葬設 施紀錄等資料,爰依法聲請宣告王○○○死亡之公示催告, 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王○○○之音訊,則聲請本 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 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 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109年7月27日南市府南戶字第1090053980號函暨訪談紀錄、 戶籍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9年7月20日南市警 六防字第1090366309號函、109年8月12日南市警六防字第10 90410573號函暨訪查報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市 南區區公所109年7月17日南南社字第1090477834號函、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9年7月16日健保南費二 字第1095048176號書函、109年8月12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95 020174號書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7月16日移署資字第1090
073610號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09年7月16日南市殯一字第 1090867088號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6日南市社工 字第1090864324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7月16日保普 老字第10913030460號函、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通緝簡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均影本)附 卷為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