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01號
TNDV,108,訴,1601,2020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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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蔡張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啟瑞

被   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 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 記部分,因所涉土地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地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為此請求(即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基礎事實,不宜分割審理,爰 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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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