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蔡張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啟瑞
被 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 9年9月15日宣示裁判前,因管轄問題而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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