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21號
TNDV,108,訴,1321,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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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徐安德 

      徐鳳娥 
      賴徐玉葉
      謝徐鳳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原   告 黃金柱 

      黃明宗 

      黃素月 


      劉典杰 
      劉柏巖 
被   告 徐安政 

訴訟代理人 徐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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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