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徐安德
徐鳳娥
賴徐玉葉
謝徐鳳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原 告 黃金柱
黃明宗
黃素月
劉典杰
劉柏巖
被 告 徐安政
訴訟代理人 徐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