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蕭蔡月珍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吳陳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陳正忠
邱黃謹
葉邱月嬌
邱月桃
邱秀鐘
邱秀雲
王福利
王美玉
王楊素蘭
王淑芬
王瑞琳
王盈傑
王淑萍
邱士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建仁
參 加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1、22、23權利範圍欄中「全部」、「全部」、「2分之1」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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