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69號
TNDV,108,訴,1169,202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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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蕭蔡月珍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吳陳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陳正忠 

      邱黃謹 
      葉邱月嬌
      邱月桃 
      邱秀鐘 
      邱秀雲 
      王福利 
      王美玉 
      王楊素蘭
      王淑芬 
      王瑞琳 
      王盈傑 
      王淑萍 
      邱士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建仁 
參 加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1、22、23權利範圍欄中「全部」、「全部」、「2分之1」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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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