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6號
TNDV,107,醫,6,2020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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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 
法定代理人 陳○○ 
      段○○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巫曉玲 
      賴以修 
      黃雪婷 
      陳震南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 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9年9月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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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