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99號債 權 人 野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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