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95號
TNDM,109,訴,795,202009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張明福 (年籍詳卷)
      曾惠芬 (年籍詳卷)
      曾惠娥 (年籍詳卷)
被   告 周宥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95號),聲請
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張明福曾惠芬曾惠娥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宥宏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被害人曾耀坤因已死亡,無法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人張明福為被害人二親等內之姻親 ,聲請人曾惠芬曾惠娥則均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為瞭解 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 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 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 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 理中,因被告所涉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罪,即屬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 案件;而被害人已病故,聲請人張明福為被害人之女婿(二 親等內之姻親),聲請人曾惠芬曾惠娥則均為被害人之女 兒(直系血親),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1頁、第53頁、第61頁、第71



頁),亦合於同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 ㈡又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事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沒有意見(參本院卷第 102頁);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親屬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 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 之情形,是上開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