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005號
TNDM,109,訴,1005,202009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79號
                   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837、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的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 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2月」;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2.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又規定:「本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 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 定處理。」
3.綜合以上的說明,在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之後,刑事被告再次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2項的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如果距離上次 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已經超過3年,就算期間內曾 經因為施用毒品行為被起訴、判刑或執行刑罰,檢察官都應 該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的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命令被告接受觀察、勒戒(可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3098號判決內容)。若沒有依照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 定觀察、勒戒而直接提起公訴,應該認為檢察官的起訴程序 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及第307條「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的規定 ,不進行審理,直接判決不受理,讓檢察官聲請法院命令被 告接受觀察、勒戒。
4.若是案件在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生效施行之前已經提 起公訴,才是由法院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 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審判中之 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的規定,直接以裁定命令 被告接受觀察、勒戒。
5.因此,施用毒品的刑事被告若應該接受觀察、勒戒,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之後,究竟應該由檢察官或法院送觀 察、勒戒,是以「案件起訴後移送到法院」的時間為準。 
二、被告承認的起訴事實:
1.甲案:109年3月27日21時左右,在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大友釣蝦場」附近,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9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37號)。 2.乙案:109年4月15日10時左右,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 弄00號住家,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各一次(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67號)。
 
三、被告前次觀察、勒戒的時間:
根據前科表的記載,被告過往不曾接受過強制戒治,她最後 一次完成觀察、勒戒的時間是89年5月1日,距離現在已經超 過3年,所以她是應該再次接受觀察、勒戒的刑事被告。 
四、兩案移送法院的時間:
根據本院收文章的紀錄,可知甲案是在109年7月17日、乙案 是在109年8月13日送到本院(甲、乙案本院卷第7頁),都 是在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之後。 
五、結論:
兩案既然在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生效施行前,都尚未移 送到本院,依照上述說明,都應該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命令 被告接受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提起公訴。因此,本院認 為檢察官的起訴程序上違反法律的規定,應該依據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的規定,不開庭審理,直接判決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