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秋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
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秋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 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 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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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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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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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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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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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
│ │臺幣1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臺幣3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
│ │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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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9.01.14 │109.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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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528號 │109年度偵字第67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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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81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405號 │
│實├──┼─────────────┼─────────────┤
│審│判決│109.03.31 │109.06.18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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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9.05.15 │109.07.15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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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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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