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徐銘嶽
王函玉
被 告 李王秋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38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