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9年度,47號
TNDM,109,智簡,47,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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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紹揚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新臺幣玖拾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紹揚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標圖樣,係 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 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 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 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 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 ,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亦明知其在大陸地區淘 寶網向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5元價格,購買附表 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均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許可或授權 使用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自民國108年7月底某日起,在臺南市中西區武聖路「武聖 夜市」擺設攤位公開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 件30元之價格販賣給不特定顧客,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8 年8月28日18時58分許,經警至上址「武聖夜市」攤位,當 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販賣所得現金90元等物 ,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紹揚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角落小夥伴商標鑑定 報告書、侵權市值表、PEPPA PIG商標鑑定報告書、櫻桃小 丸子商標鑑定報告書、SUPREME商標鑑定報告書、熊大商標



鑑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附表所示商標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各1份(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誤載「本院搜索票」,應予更正)。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8年7月底某日起至108年8 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武聖夜市」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 ,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反覆實施侵害商 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販賣本 案仿冒商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標商 品形象,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 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後坦承客觀犯行,否認主觀犯意,主 動繳交犯罪所得90元由警方扣案;參以其無犯罪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良好;復審 酌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 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現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警卷第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範圍,參酌10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之修 法理由: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 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揭示總額沒收原則之意旨,亦 即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經查,被 告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共獲利3,000元(警卷第4頁 ),其中90元已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 收,其餘2,910元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 │侵害商標(│商標權人 │備註 │
│ │ │ │註冊/審定 │ │ │
│ │ │ │號) │ │ │
│ │ │ │ │ │ │
├──┼────────┼───┼─────┼─────────┼─────┤
│1 │SUPREME商標貼紙 │64張 │00000000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未提出告訴│
│ │(聲請簡易判決處│ │ │公司 │ │
│ │刑書誤載為「SUPE│ │ │ │ │
│ │RME」,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2 │角落小夥伴商標貼│7張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未提出告訴│
│ │紙(聲請簡易判決│ │ │公司 │ │
│ │處刑書誤載為「角│ │ │ │ │
│ │落生物」,應予更│ │ │ │ │
│ │正) │ │ │ │ │
├──┼────────┼───┼─────┼─────────┼─────┤
│3 │PEPPA PIG 商標貼│18張 │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提出告訴 │
│ │紙 │ │ │斯有限公司 │ │
├──┼────────┼───┼─────┼─────────┼─────┤




│4 │櫻桃小丸子商標貼│21張 │00000000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未提出告訴│
│ │紙 │ │ │限公司 │ │
├──┼────────┼───┼─────┼─────────┼─────┤
│5 │熊大商標貼紙 │43張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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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